中卫市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现状浅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4-11-06 09:37:59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建立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救济机制。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在支持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越来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力,但与此同时,供应商通过质疑与投诉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在逐渐 增强,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矛盾的爆发点,不可否认,随之增加的质疑与投诉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都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中卫市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基本情况

中卫市2021年-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1340个、发生质疑370件,占比27.61%,投诉68件、占比18.38%,行政复议案件6件,占投诉总量的8.82%,行政诉讼1件,占行政复议总量的33.33%。其中,投诉成立22件,占投诉量的32.35% ,撤回投诉12件,占投诉量的 17.65%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未发生败诉情形。

(一)从数量来看,质疑投诉案件居高不下。2021年至2024年10月,中卫市累计收到政府采购质疑案件370件,财政部门累计收到相关投诉案件68件,其中:2021年质疑77件,投诉13件;2022年质疑110件,投诉20件;2023年质疑102件,投诉14件;2024年质疑81件,投诉21件;未见明显下降趋势,政府监管压力日益增大。

(二)从分布情况来看,质疑投诉集中度相对较高。以中卫市本级为例,2021年-2024年10月,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完成采购业务439项;采购人累计收到质疑案件181件,财政部门累计收到投诉举报案件共计34件,质疑涉及31家单位采购单位的89个采购项目,投诉涉及16家采购单位的26个采购项目。涉及某单个部门采购的质疑投诉数量较多,质疑共计26件,占质疑总数量的14.37%,投诉共计7件,占投诉举报总数量的31.8%。

(三)从内容来看,对招标文件的投诉举报较多。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领域质疑投诉的内容涉及招标文件编制、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等多个方面。但对招标文件的投诉举报相对集中。如,有的采购人设置的招标条件与行业特点不符,间接引致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有的招标文件要求对非主要采购项目出具授权证书,直接导致潜在供应商投诉;有些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特定行业资质要求不明确造成重大歧义,导致采购完成后投诉举报不断。

二、产生质疑投诉的原因

(一)社会监督环境逐步形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出台,条例细化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了政府采购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制环境的完善促进了供应商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监督环境逐步形成,质疑投诉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开始发挥作用。

(二)部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由于采购人有确定采购需求、参与评审的权力,个别采购人为了追求特定的采购结果,在采购需求、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从而导致质疑。也有采购人在进行采购活动时,缺乏了解所采购产品或服务的专业人才,于是委托给一些业内人士制作采购需求,从而导致采购需求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还有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编制阶段未能深入市场广泛采集信息,未对市场供需情况、价格走向等进行调研,造成采购需求定位不准,招标文件内容欠缺科学性与严谨性,进而导致质疑与投诉的概率飙升。此外,若有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对采购文件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提出疑问,而采购人代表无法作出明确解释和说明,则容易导致评审标准不明确,进而影响评审打分的准确性,进一步引发质疑。

(三)部分评审专家专业性不够、评审不仔细。政府采购评审是一项专业性很高的工作,要求评审专家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要熟悉评审项目的行业情况、技术情况等,然而在现实中,能做到以上两点的评审专家并不多。部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时,并未尽到专家职责,选择不发表专业意见,进而导致质疑投诉的风险增加,评审专家专业性不够、评审不仔细,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错误,是引起质疑投诉的重要原因。

(四)参与采购零成本无门槛,投诉无成本零风险高收益。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过度呵护供应商情形,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交标书工本费、投标保证金,中标后也不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等等,尤其是全面实施电子化采购交易后,供应商从获取采购文件到参与投标等各环节完全实现了0成本、无门槛。 供应商质疑投诉无任何成本和风险,经常采取“广种薄收方式”质疑投诉,每周向若干地区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寄去数封(甚至十数封)质疑或投诉书,坐等有人“找我说事”。这给一些本身没有经营能力又想挣快钱的不法供应商提供了以质疑投诉来谋求利益的便捷实惠条件。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投诉裁决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目前,我们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裁决所遵循的依据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但上述规定未就行政裁决机关内部岗位设置、裁决人员要求、工作程序、审理规则、举证责任等细化内容作出规定或相关规定不相协调,造成在具体案件的裁决过程中,对相关工作要求和标准不好把握,不利于提高行政裁决的规范性。

(二)投诉裁决的具体规则还不够明确。94号令明确裁决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在实际裁决工作中,部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如恶意串通等,无法通过书面审查查明事实、作出准确认定,且财政部门又缺乏相应的调查权限,故往往因证据不足而予以驳回,不利于实质化解争议。同时,鉴于缺乏此类问题的裁决规则,财政部门作出裁决往往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三)针对恶意过度维权缺乏制约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权和检举控告权。实践中,多数供应商能够依法正确行使其权利,但仍有不少供应商存在重复投诉举报、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投诉举报等恶意过度维权情形,既破坏了政府采购秩序,又增加了行政成本、浪费了行政资源,但目前尚缺乏有效制约机制。

(四)投诉裁决的队伍建设还有待提升。政府采购项目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增多,投诉举报问题越来越专业、越来越复杂,财政部门作出决定所需的专业知识要求越来越高,财政部门内部的人员力量不能适应快速增长的投诉举报的处理需要。

四、遏制投诉量增长的建议措施

(一)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及时宣传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认真做好解惑答疑工作,全面提高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政策的理解水平和熟悉程度,将普法教育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各方因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发生的纠纷。

(二)全面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需求管理是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前端,做好需求管理工作对政府采购的规范执行至关重要。采购人要高度重视需求管理,依法依规开展需求调查,并根据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规范编制采购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技术、商务要求和合同订立、管理安排等,以避免设置不合理的规定和隐性门槛,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三)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和意识。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要求。采购人要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质疑处理事宜,认真答复质疑,不敷衍、不马虎,不将矛盾上交。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履职尽责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投诉的监督管理,督促采购人全面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提升责任担当意识。

(四)全面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机制。政府采购质疑是投诉的桥头堡,质疑处理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投诉的数量。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措施,紧密结合质疑的现状,认真分析质疑的具体类型,全面优化质疑机制,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完善纠纷化解的方式方法,靠前调解、耐心协调,用心用情用力争取质疑供应商的充分理解,在质疑阶段把问题圆满解决,尽可能减少投诉量。(刘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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